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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部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选修课学分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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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一、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运动竞技代表队集训，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参赛资格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获得前8名或参加市级比赛（参赛资格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获得前3名的，可享受奖励2学分。一年内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得前8及市级比赛获得前3，最多可奖励2学分；两年连续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得前8或市级比赛获得前3，最多可加4学分。

　　二、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运动竞技代表队集训，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参赛资格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未获得名次的，每一学年可享受自己交费，奖励2学分。其中一学年参加多次比赛的，最多可奖励2学分；两学年都参加比赛的每年可奖励2学分，两年共奖励4学分。

　　三、凡自愿参加学校运动竞技代表队集训一年内达30学时，却未参加比赛的同学，可享受自己交费，奖励2学分。两学年都参加集训，每学年分别达30学时，可享受自己交费，每年奖励2学分，两年共奖励4学分。

　　四、在读期间，个人奖励学分最多不超过4学分。</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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