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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建立健全防火档案,认真检查、填写防火日志,制定火灾突发应急预案。
3. 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落实防火责任制,适时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4. 负责检查本单位防火制度落实情况,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5. 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配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防火重点部位。
6. 负责协助消防机关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做好防范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8. 完成校领导及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消防管理制度

1.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 检查校园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 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
6. 严禁带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化学实验室。
7.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伪劣电器。
8. 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校园交通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时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2. 根据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校园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 根据校园道路交通情况,配置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严禁无牌无照车辆进入校园,控制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
4. 负责学校的公用机动车、教职工私有车辆(含摩托车)及外来车辆进出进行规范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
5. 负责规范校园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置停放区域。
6. 负责检查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设施,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7. 负责协助处理师生在校外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
8. 完成校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教育厅、公安厅有关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均应 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公用机动车、教职工私有车辆(含摩托车)须到保卫处办理“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园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并按指定的场地停放。
第四条 外来车辆(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除外)进入校园,实行收费,收费按照政府审定的价格和程序办理,且须在门岗登记,并按指定的路线、场地行驶和停放;严禁出租车(残疾人员除外)、校外人员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五条 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和实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保障安全。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和鸣放喇叭,严禁乱停、乱放,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八条 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机动车辆禁止喷印“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字样或图样。
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非学校原因所发生的挂擦、损坏或丢失等,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自行车靠右行驶,不得在行进中嬉戏或横占道路,不得离开车把骑车,不准搭载人员(携带儿童者除外),禁止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骑车,禁止不良车况的车辆(包括手推车等)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自行车应有秩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停车地点。
第十二条 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推行。自行车和行人请不要走机动车道。

第四章 行人和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作游戏、滑板、溜旱冰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二)严禁破坏交通标示和交通设施;
(三)禁止12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使用人力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严禁在路面设置障碍,妨碍交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搞好校园交通工作的人员,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保卫处视其情节责令相关人员到保卫处、学生处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
第十七条 对损坏交通设施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还须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八条 对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保卫处要教育执勤人员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二00八年三月

自行车停放处注意事项

为严格遵守学校关于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通告精神,保证停车处的良好秩序,特制定以下事项;
一, 非机动车停放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二, 停放好的非机动车,守车人发给临时停车牌一个,取车时必须凭停车牌方可取车。如果停车牌丢失,必须持相关手续和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取车手续,并且交纳制证费5.00元。
三, 停车时间严格按照工作日8点----21点10分,如果超过时间,应该自觉向守车人交纳0.5元。超过时间20分钟以后未取车的,要等到次日才能取车,并且要向守车人交纳管理费2.00元人民币。第三天后无人取的车,将视为无主车处理。
四, 希望广大师生自觉遵守,共同创造和谐文明的校园。

保卫处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

纺专保字[2008]004号

通 知

校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迎接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贯彻〈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校园交通安全和秩序良好,特作如下通知:
1、 请广大教职员工在校园内停车(包含非机动车)要自觉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置,不要乱停乱放;
2、 请有汽车的教职员工于3月15日前将行驶证复印件一张交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首次办证学校免费办理,如果有丢失的再办理时要交纳工本费,门卫将实行机动车凭证进出;
3、 请驾车进入校区的教职员工在校区内行驶时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不要开快车,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 请使用非机动车(包含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老师、职工、学生自觉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置,不要乱停乱放,避免丢失;
5、 以上通知,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为创造和谐、温馨、安全、有秩序的校园环境,迎接高职高专评估,做出自己的贡献。
发送:校内各部门
报送:校领导、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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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保卫处

2008年3月6日印发


办公室电话: (028)87843204 户政服务电话:(028)87840757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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